吡啶鹽酸使用注意事項
吡啶鹽酸是生產甲基紅霉素的原料之一,如果我們不小心在使用吡啶鹽酸鹽時皮膚接觸到,應該選擇及時的治療,用肥皂水或者是清水沖洗。在儲存時,我們應該選擇空氣比較流通的地點。
不慎濺入到眼睛中,我們應該選擇清水沖洗并及時的去就醫。在操作的過程當中,我們應該選擇通風條件下去使用,減少一些灰塵的生成,或者是堆積。因為吡啶鹽酸鹽對我們的身體有嚴重的危害,所以我們應該在操作的過程當中選擇正規的方法,比如說穿戴一些安全的防護衣服,這樣的話,才可以避免我們更好的去操作,盡量避免傷害到我們的身體。
吡啶鹽酸鹽不管是什么樣的化學物質,對我們的身體,對我們的健康,有嚴重的危害,所以我們在選擇的過程當中應該避免或者是應該選擇正確的操作方法,只有這樣我們才不會出現沒必要的危險。在選擇操作方法或者是在選擇化學物質的過程當中,我們應該了解更多的信息,這樣的話,才可以有利用我們更好地去選擇。
為進一步加強對醫藥中間體研發生產經營企業前體管控,嚴防制販和走私違法犯罪活動發生,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醫藥中間體企業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山東省禁毒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如果將生產經營場所、反應釜等設施設備出租或者轉讓給他人,用于化工、醫藥產品生產、儲存的,應當如實記載承租或者受讓企業名稱、營業執照注冊號,承租人或者受讓人個人信息,出租期限,轉讓時間,出租或者轉讓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的主要用途等情況,并自出租或者轉讓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相關信息,違法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生產醫藥中間體的建設項目應當經過項目立項審查,經所在地行政審批局審批,取得立項備案文件方可開展項目的建設工作。
醫藥中間體建設項目應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規要求,于建設項目正式施工前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取得市級生態環境局下發的環評批復及排污許可證。
醫藥中間體生產應當取得化工部頒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如所涉及產品為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同時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即組織生產、經營的將按照國家經委等部門經質(1987)180號文《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處理。
三、醫藥中間體企業和個人,應當遵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國家已經將整類芬太尼類物質列管,應當主動加強對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嚴禁擅自研發生產經營下列9種重點芬太尼類物質及其前體,違反者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醫藥中間體企業和個人,不得在下列國際國內7個主要化工網站平臺私自發布芬太尼類物質及其前體或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營銷信息,違反者不僅營銷信息將被清理刪除而且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醫藥中間體企業和個人,嚴禁向緬甸、墨西哥等重點國家和地區或者云南方向銷售前體,違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