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審批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爆炸物質是這樣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其本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
發火物質是這樣一種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它旨在通過非爆炸自主放熱化學反應產生的熱、光、氣體、煙或所有這些的組合來產生效應。
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并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化學品在運輸中發生事故比較常見,2-乙氧基丙烯生產廠家認為全面了解化學晶的安全運輸,掌握有關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對降低運輸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2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到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3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后必須洗刷干凈。
(5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6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7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8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9)、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運輸化學品。